[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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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