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