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古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古建筑损毁、坍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古建筑损毁、坍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