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