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