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或者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