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专门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