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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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2号)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1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