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