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査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