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9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