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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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