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