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提供服务活动、出租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