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