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