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12号) 第十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