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