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外文)、产品操作说明书(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对白、旁白、歌词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权证明书(中外文)、原产地分级证明(中外文)、运营协议或者授权书(中外文)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请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企业对用户协议书;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第三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