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