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第五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