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