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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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