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