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