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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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察技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