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领队带团出境活动,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