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