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