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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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