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