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