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