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12号)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以我为住、对我有利"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例。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