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5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