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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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