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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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