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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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