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