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