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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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