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及其个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