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