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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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