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査、事故调査,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