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25号)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