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可预见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恢复服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二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