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