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