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2号)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1000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